(2015)清环保行他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修文县环境保护局与修文县扎佐镇大兴村顺大养殖场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修文县环境保护局,修文县扎佐镇大兴村顺大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清环保行他字第00011号申请人修文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阳明大道圣泉山庄。法定代表人罗万伦,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修文县扎佐镇大兴村顺大养殖场,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扎佐镇大兴村。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收到申请人修文县环境保护局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修环罚字[20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申请人未缴纳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修文县环境保护局以其行政处罚对象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本案申请人修文县环境保护局因其作的行政处罚所处罚的对象不符,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申请人修文县环境保护局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回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修文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其对修环罚字[20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光黔审 判 员 何兴菊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