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明民二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唐明成与许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成,许明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065号原告:唐明成,男,汉族,1947年9月10日生,个体,住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孙辉,明光市女山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明洋,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明成诉被告许明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明成撤回起诉。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唐明成负担。审判员  陈家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丹怡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