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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4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李党武与李党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李党武,中智西安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4952号原告: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号唐乐阁*座*层。法定代表人:浜中栄司,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富信,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娜,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党武。第三人:中智西安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数码大厦**层。法定代表人:高松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晔。本院在审理原告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李党武、第三人中智西安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李党武亦对雁劳仲案字(2014)308号裁决不服,向本院���起诉讼,且起诉时间在本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 判 长  吴娜代理审判员  余洁代理审判员  郭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