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民初字第6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孙良信与青岛丰钾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良信,青岛丰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6363号原告孙良信。被告青岛丰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蓝村镇青沙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金外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良信与被告青岛丰钾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回韩国,公司早已停产,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为此,原告孙良信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良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先辉审 判 员 唐凤辉人民陪审员 王 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于紫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