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法执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宗华明与徐凯华、徐茂胜、徐茂强、辛兴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华明,徐凯华,徐茂胜,徐茂强,辛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1362号申请执行人:宗华明,男,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徐凯华,男,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徐茂胜,男,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徐茂强,男,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辛兴利,男,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齐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辛兴利的230000元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孟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