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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与钟烈文、梁育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钟烈文,梁育京,磨志健,王艳春,磨练德,王艳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3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住所地武鸣县建设街262号。负责人张树支,行长。委托代理人覃崇群,该邮政银行职员。被告:钟烈文。被告:梁育京。被告:磨志健。被告:王艳春。被告:磨练德。被告:王艳华。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与被告钟烈文、梁育京、磨志健、王艳春、磨练德、王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美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