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尹学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学连,合肥市兴华轴承锻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尹学连。被执行人:合肥市兴华轴承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砀山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2331845-0。法定代表人:方宗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2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向被执行人合肥市兴华轴承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合肥市兴华轴承锻造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市兴华轴承锻造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3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所利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周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