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初字第3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帅诉被告高子文李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高子文,李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3882号原告张帅,男,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子文,男,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李金霞,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帅诉被告高子文、李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怡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