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初字第5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市宇宙炭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清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宇宙炭业有限公司,王清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5144号原告濮阳市宇宙炭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育涛,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崔红彬,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清波,男,汉族。原告濮阳市宇宙炭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清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宇宙炭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濮阳市宇宙炭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权审 判 员 潘 慧人民陪审员 张艳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靳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