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可生、杨国青、徐佳申请执行武强、姚国海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51号申请人许可生、杨国青、徐佳申请执行武强、姚国海侵权纠纷一案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许可生、杨国青、徐佳于2014年0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国海无可供执行财产,武强被查封财产正处于评估拍卖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73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通嘎拉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