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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上海在爸爸马里奥餐饮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上海在爸爸马里奥餐饮有限公司与蒂亚戈·萨利纳斯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在爸爸马里奥餐饮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上海在爸爸马里奥餐饮有限公司,蒂亚戈·萨利纳斯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4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在爸爸马里奥餐饮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负责人LUCENTIMARIO。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在爸爸马里奥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LUCENTIMARIO。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淑敏,上海百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蒂亚戈·萨利纳斯。委托代理人潘润清,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在爸爸马里奥餐饮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上诉人上海在爸爸马里奥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在爸爸马里奥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上诉人在爸爸马里奥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淑敏,被上诉人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润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系在爸爸马里奥公司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2013年3月进入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工作,担任厨师兼餐厅经理工作,后于2013年8月自行离职。期间,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为其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期限自2013年1月6日至2014年11月30日)。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提供了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载明其系于2013年7月与YOUNGPOWERTECHINC公司签订,借款金额20,000美金,自款项到账之日起1年还款。2013年7月22日,YOUNGPOWERTECHINC公司转入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的账户20,000美金(折合人民币122,475.91元),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于2013年7月30日收悉,并于当日取现人民币122,000元。案外人李某于2013年8月2日收到由陈正燕交付的上海市静安区大沽路XXX号房屋的租金人民币115,516元,交付租金时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亦在场。原审庭审中,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录音资料,该录音资料表明,陈正燕曾于2013年8月从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处取得钱款作为房租交予房东,并取得收据后交予公司律师。2014年3月18日,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返还公司资金人民币123,442元。2014年3月19日,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静劳人仲(2014)通字第29号通知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请求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对申请人的上述请求本会决定不予受理。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在爸爸马里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在爸爸马里奥公司诉称,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原为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的员工,2013年3月进入公司从事厨师兼餐厅经理工作,后于2013年8月自行离职。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于2013年7月与YOUNGPOWERTECHINC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该公司借款20,000美金,为了方便提取借款,在双方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将款项汇入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个人账户,再由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支某某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2013年7月22日,YOUNGPOWERTECHINC公司依约将20,000美金汇入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个人账户。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离职后,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内部清查账目时发现该笔款项并未入账,在追问该笔款项用途且要求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提供相应的发票时,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未能说明用途,也不能提供任何发票或收据,因此,该笔款项已经被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据为己有。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返还资金人民币123,442元(按2013年7月22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在爸爸马里奥公司提供以下证据作为依据:1、静劳人仲(2014)通字第29号通知书,证明劳动争议案件已经仲裁前置;2、借款合同,证明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向YOUNGPOWERTECHINC借款20,000美金,并约定将钱款打入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个人账户;3、汇款单及翻译件,证明出借人在2013年7月22日将款项汇入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账户,款项用途也写明作为公司商品;4、公证认证材料,证明YOUNGPOWERTECHINC公司的主体身份信息、授权书的真实性等。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辩称,其确实收到过20,000美金,但是该笔汇款是用于交付2013年7月至8月的房租等经营性支出。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在爸爸马里奥公司的诉讼是由其一手炮制的,假如借款合同确如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在爸爸马里奥公司所言在上海签订的,就没有必要汇款到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账户转交给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事实上,通过出入境记录,公司股东Paolo当时根本就不在上海,更不可能签订借款合同。综上,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不同意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在爸爸马里奥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证明其辩称意见,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提供以下证据作为依据:1、证人李某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李某收到过由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员工陈正燕支付租金人民币115,516元;2、银行取款记录,证明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收到人民币122,444元(20,000美金)后就去中国银行上海安福路支行取现,取现金额为人民币122,000元,对方账号为XXXXXXXXXXXX;3、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代理人潘润清与陈正燕的电话录音,证明陈正燕确实从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处拿了钱款并交给了房东李某,李某在2013年8月2日左右出具了收条,陈正燕不清楚钱从哪里来,只知道是用来交房租,现无法出庭是因为还在为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工作;4、证人KHADER的证人证言,证明证人经常为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做翻译,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是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的经理,平时由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将房租交给陈正燕,由陈正燕交给房东李某。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在爸爸马里奥公司认为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公司财产不予归还,应当对相应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通过审理,可以确认,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确实收到了案外人支某某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的款项20,000美金(折合人民币122,475.91元),但之后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在实际经营管理公司的过程中,已将其中人民币115,516元用作交付公司的租金,并通过房东李某的证言可以确认2013年8月的租金其已收讫,而关于剩余款项,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辩称均用作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实上庭审中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在爸爸马里奥公司亦认可公司由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实际负责经营。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在爸爸马里奥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实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存在侵占系争款项的事实,故法院对于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在爸爸马里奥公司要求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返还占用资金的主张难以支持。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上海在爸爸马里奥餐饮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上海在爸爸马里奥餐饮有限公司要求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返还资金人民币123,442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在爸爸马里奥公司不服,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已经确认收到资金20,000美金,但是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将该款项交给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其提供的房东证言只能证明交过房租并不能证明是用本案所涉20,000美金交的房租。且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关于餐厅营业额是否按时存入银行前后陈述不一。原审法院对于两上诉人庭后提供的证明餐厅经营状况、银行交易明细等各项证据未予采纳,直接影响了查明案件事实。综上,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答辩称,其确实收到本案所涉款项,并将该款项用于交纳房租等餐厅经营活动。餐厅的经营状况并不好,已有现金不足以支付房租,且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是受公司的授权对餐厅进行管理的,现两上诉人认为餐厅的现金收入足够支付房租,应当提供相关的纳税证明。综上,认为原审判决正确,不同意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在爸爸马里奥公司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两上诉人认为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侵占公司款项,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首先,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是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的经营负责人,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授予其的工作权限为负责餐厅所有人事、财务、经营工作。其次,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财务管理体系,但是双方并没有关于财务制度的书面约定,在之前的经营过程中亦是由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一人负责餐厅的所有事宜,而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在职期间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曾汇款给公司用于餐厅经营。再次,从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陈述的钱款用途来看,其于2013年7月30日从银行取款,次月2日缴纳房租,时间上较为接近,其陈述的钱款用途并无明显不合理之处。最后,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在公司缺乏完备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下,将用于公司经营的款项打入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个人账户,又要求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个人承担由此带来的账务不够清晰的后果,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在爸爸马里奥静安公司仅提供证据证明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收悉上述款项,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蒂亚戈·萨利纳斯(DIEGOSALINES)侵占了该笔款项。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在爸爸马里奥餐饮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负担人民币5元,上诉人上海在爸爸马里奥餐饮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樱代理审判员 赵 静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莫敏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