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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伍民初字第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杭雪花与唐桂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雪花;唐桂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伍民初字第0392号原告杭雪花,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金涛、陈思文,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桂连,居民。委托代理人苏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雪花与被告唐桂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雪花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杭雪花负担。审判员 孙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刁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