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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朱映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映霞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322号罪犯朱映霞,女,194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现在浙江省��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作出(2013)杭西刑初字第7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映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三万元,未追回的赃款责令三被告人继续退赔,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方月丹、方欣玲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女子监狱指派张晶晶、庞佳佳、朱丹出庭执行职务,罪犯朱映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映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映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已履行罚金一万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表,票据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映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朱映霞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映霞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记员王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