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恒丰造纸网有限公司诉江西柯美纸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恒丰造纸网有限公司,江西柯美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河南省恒丰造纸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法定代表人董现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长勤,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江西柯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汉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恒丰造纸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柯美纸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恒丰造纸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恒丰造纸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5元,减半收取1942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河南省恒丰造纸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永耀��判员卢冠军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