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3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任学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芳,任学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337-1号申请执行人:张伟芳,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任学船,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张伟芳与被执行人任学船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伟芳以(2013)莱州民初字第25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学船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任学船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任学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学船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任学船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学船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