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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树德与杨硕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德,杨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0719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德,男被执行人杨硕,男张树德申请执行杨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树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据该调解书内容,被告杨硕应偿还张树德借款十三万元,每月偿还张树德借款二百元,至还清之日止。现张树德申请执行杨硕应偿还2014年5月至2014年11月共计1400元。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杨硕财产情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张树德亦不能提供刘小年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刘小年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西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罗胜利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施革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