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军帆诉王伟、赵晓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帆,王伟,赵晓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C}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张军帆,男,汉族。被告王伟,男,汉族。被告赵晓风,女,汉族,系被告王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帆诉被告王伟、赵晓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王伟、赵晓风在中国银行义马市支行的工资账户,并提供张卫红名下位于义马市XXX院北家属楼XXX单元XXX楼XXX户的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伟、赵晓风在中国银行义马市支行的工资账户;二、查封张卫红名下位于义马市XXX院北家属楼XXX单元XXX楼XXX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迎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