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曹某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00721号原告曹某。被告林某甲。委托代理人林某乙。委托代理人林某丙。原告曹某诉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春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万山红担任记录。原告曹某、被告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乙、林某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岳麓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举行婚礼,由于婚前缺乏感情,婚后没有建立感情基础,相互之间了解不深,导致原被告一直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只有夫妻之名,并无夫妻之实,加之被告整日在外面吃喝玩乐,对家庭毫无责任感,夫妻感情己经完全破裂。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林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觉得没有缺乏感情,原、被告××××年××月××日认识,认识2年多后结婚,于××××年××月××日结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夫妻两个人在一起总有争吵的事情,这是正常的,原告称被告在外面吃喝玩乐,没有提交证据。被告在望岳街道办事处治安巡防队工作,偶尔回来晚点,是正常的,而且被告还会打电话告诉原告,原告没吃饭,被告都会打电话给被告母亲叫原告吃饭。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与被告林某甲于2008年8月通过网络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小孩。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自2014年11月开始分居至今。2015年1月5日,原告曹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林某甲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曹某与被告林某甲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认识两年多结婚,婚前感情基础比较牢固,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符合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相信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仍可以和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曹某诉与被告林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春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万山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