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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沐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15-21撤诉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江,门田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审核:复核:拟稿:吕波校对打印:王维佐发往单位:印刷份数:4份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沐民初字第21号原告:刘世江,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沐浴店镇门家沟村376号。委托代理人:杨国臻,莱阳市城厢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门田元,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沐浴店镇榆科顶村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江与被告门田元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海审 判 员  吕 波人民陪审员  朱英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维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