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重庆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XX,向秀珍,唐定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7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崇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艳玲,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闵行,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春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成林,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闵海涛,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刘XX。一审第三人:向秀珍。一审第三人:唐定伟。再审申请人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刘XX、向秀珍、唐定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邹晓瑜代理审判员 何 毅代理审判员 谢 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