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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定刚与张荣红、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郧西县供电公司健康权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刚,张荣红,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郧西县供电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王定刚,男,生于1972年1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皮志良,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参加诉讼,参与举证、辩论、调解等一般代理)。被告张荣红,男,生于1979年8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郧西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光明街183号。负责人金虎,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参加诉讼等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定刚诉被告张荣红、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郧西县供电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定刚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定刚以起诉(责任)主体不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定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定刚负担。审判员  陈永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林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