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定刚与张荣红、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郧西县供电公司健康权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刚,张荣红,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郧西县供电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王定刚,男,生于1972年1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皮志良,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参加诉讼,参与举证、辩论、调解等一般代理)。被告张荣红,男,生于1979年8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郧西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光明街183号。负责人金虎,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参加诉讼等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定刚诉被告张荣红、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郧西县供电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定刚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定刚以起诉(责任)主体不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定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定刚负担。审判员 陈永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林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