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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金大石与周长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大石,周长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385号原告金大石,男,1954年3月26日出生,朝鲜族,住龙井市。委托代理人朴日权,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朝鲜族,住延吉市。被告周长胜,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井市。委托代理人陶桂芳,女,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大石与被告周长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大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金大石承担。审判员  李柄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英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