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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陈早梁与被执行人吕向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早梁,吕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陈早梁,男,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被执行人吕向丽,女,汉族,住会宁县。申请执行人陈早梁与被执行人吕向丽离婚纠纷一案,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98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向丽自觉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军审判员  宋复堂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