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陈早梁与被执行人吕向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早梁,吕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陈早梁,男,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被执行人吕向丽,女,汉族,住会宁县。申请执行人陈早梁与被执行人吕向丽离婚纠纷一案,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98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向丽自觉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军审判员 宋复堂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