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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刑终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吴若强、杨东海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吴若强;杨东海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亳刑终字第00070号原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若强,曾用名浩浩、吴浩,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2014年5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安徽省颍上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5月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东海,曾用名丁洋,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涡阳县。2009年12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6月2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若强、杨东海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涡刑初字第0053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若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某、袁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吴若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4月11日凌晨3时59分许,在涡阳县城关街道万象城小区“炫酷动漫游戏厅”,被害人王某1、王某2姐弟俩与王某4玩游戏时,王某1因将游戏位让于刘某,遭到在此玩游戏的马成光(另案处理)的谩骂。王某2上去询问缘由,马成光遂朝王某2面部殴打,又对王某1进行殴打,用板凳砸王某2。此时,杨东海从后面抱住王某2,吴若强拿起凳子对王某2进行殴打。杨东海松开王某2后,也用凳子砸王某2。后马成光又掏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对王某1、王某2进行辱骂、威胁。经鉴定,王某2、王某1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杨东海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现场勘查、辨认、提取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乐行大道万象城小区内炫酷动漫城内的情况。2、提取笔录证明,2014年6月23日,侦查人员在万象城“炫酷动漫城”游戏厅内,在见证人王某3的见证下,依法提取凳子的情况。3、辨认笔录与被辨认照片证明,经马成光辨认,吴若强、杨东海即是在炫酷动漫城参与殴斗的犯罪嫌疑人;经吴若强辨认,杨东海、马成光即是在炫酷动漫城参与殴斗的犯罪嫌疑人;经王某5辨认,杨东海、吴若强即是在炫酷动漫城参与殴斗的犯罪嫌疑人;经王某2辨认,吴若强即是在炫酷动漫城参与殴斗的犯罪嫌疑人。二、鉴定意见证明,王某2、王某1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三、书证1、扣押清单证明,2014年4月11日,涡阳县公安局扣押在案的刀具等物品情况。2、涡阳县公安局管制刀具认定书证明,本案刀具属于管制刀具。3、户籍信息证明,吴若强、杨东海的身份情况。4、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证明,本案的视听资料与原始载体无异,制作无删节、无修改。5、颍上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5月7日,吴若强因吸毒被颍上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6、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09年12月23日,被告人杨东海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7、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杨东海赔偿被害人王某1、王某2经济损失,王某1、王某2对杨东海表示谅解,请求对杨东海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视听资料及视频截图照片证明,2014年4月11日3时40分至4时10分,吴若强、杨东海等人在炫酷动漫城游戏厅无故殴打王某2、王某1的情况。五、证人证言1、王某4证言:2014年4月11日4时左右,其与王某1、王某2在炫酷动漫城玩游戏,其准备离开游戏机座位时,有个男的问其可玩,其说玩。一二分钟后,其离开座位,王某1走过来,一女的问王某1可玩,王某1说:“美女,你要玩就让给你,其他人我不让玩。”这时,有个男的骂为啥不让玩,王某2询问事情缘由,有几个玩游戏的上来用板凳殴打王某2,其中,有个穿黑色上衣的男的持刀威胁王某1。2、王某5证言:2014年4月11日凌晨,其在炫酷动漫城看到两女一男过来玩游戏,两个女的在玩,一男的在旁边看。有人问其中一女的是否还玩,那女的说玩。刘某过去问是否可以玩,一女的说“美女可以玩,别人不行。”这时,马成光因那女的不让男的玩就开始叫骂,有个男的问为啥骂人,马成光朝该男子脸部打一拳,吴若强和杨东海也持凳子砸那个男的。3、刘某证言:2014年4月11日3时许,吴若强打电话让其到炫酷动漫城,其看到有个游戏空位,有个男的向一女的要该位置,该女子没让。后该女子把位置让给其,为此,有个男的就辱骂该女子,该女子的弟弟问为啥骂人,有几人持板凳打该女的弟弟。4、郭某证言:2014年4月11日4时许,其在炫酷动漫城听到马成光与一女的对骂,马成光持刀对该女子姐弟俩拳打脚踢,吴若强也用凳子砸那姐弟俩。六、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2陈述:2014年4月11日3时许,其与王某4及姐姐王某1到炫酷动漫城玩,王某4准备离开游戏座位时,一男子问王某4是否愿意把座位让出来,王某4说还玩。有个女的过来再次过来问王某4时,其姐王某1说让该女的玩。这时,有个男的过来骂其姐,其问为啥骂人,过来三四个男的打其,那个骂人的男子朝其鼻子上打一拳,又用板凳砸其一下,有个男的从后面抱住其,另一男子用板凳朝其头部和身上砸。那个骂人的男子还持刀威胁其。2、被害人王某1陈述:与王某2陈述基本一致。七、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吴若强供述:2014年4月11日凌晨,其与马成光、杨东海等人在炫酷动漫城玩,有两女一男也过来玩,有个男的问其中一女的是否愿意让出游戏位置,该女的不同意。刘某过来要玩,那女的把位置让出来。为此,马成光就骂该女子,该女的弟弟问为啥骂人。马成光就打该女的,杨东海抱住该女的弟弟,其用凳子朝那男的身上砸。2、被告人杨东海供述:2014年4月的一天凌晨,其与马成光、吴若强、刘某等人在炫酷动漫城玩,还有两女一男也在玩,其中一女的不玩了,马成光问是否愿意让出座位,那个女的不同意。刘某过来要玩时,那个女的把位置让给了刘某。马成光骂了那个女的,该女子的弟弟问为啥骂人,马成光就上去打,其用胳膊搂住该男子,吴若强用板凳砸那个男的,其也用板凳朝该男子身上砸几下,马成光还掏出匕首威胁二人。据此原判认为:被告人吴若强、杨东海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吴若强、杨东海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杨东海具有前科,可依法酌情从重处罚。杨东海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吴若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杨东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作案工具刀一把,予以没收。吴若强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出庭检察员意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吴若强、原审被告人杨东海伙同他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中列举的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吴若强及原审被告人杨东海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吴若强、原审被告人杨东海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吴若强、杨东海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杨东海具有前科,但鉴于杨东海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吴若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依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判处,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意见正确,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长坤审 判 员  罗 炜代理审判员  杜 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皓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