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含行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含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汪国兵、仇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含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汪国兵,仇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含行执字第00013号申请人:含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含山县。法定代表人:孙学文,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愿,含山县××镇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汪国兵,男,1978年7月24日出���,住含山县。被执行人:仇圆,女,1985年7月3日出生,住含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含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汪国兵、仇圆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经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含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作出的含征决[2014]080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保海审判员 郑海波审判员 钟仕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齐花附:本法律文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本法律文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