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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刑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任小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刑执字第719号罪犯任小平,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二监区服刑。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顺庆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任小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与原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6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31年3月21日止。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2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春光、冯红梅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小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2年5月至2014年9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57分,月均5.4分。2014年2月获表扬一次,奖标准分10分,2014年8月获表扬一次,奖标准分10分,共计标准分177分。该犯未缴罚金。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任小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小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2日至2030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登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天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