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罗文珍与沙恒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文珍,沙恒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罗文珍,双庙卫生室打工。被执行人:沙恒涛,山东方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沙恒涛的银行存款1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玮二O一五年元月七日书记员 赵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