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沛民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郭玉田与陈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田,陈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沛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郭玉田,居民。被告陈红梅,居民。原告郭玉田诉被告陈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玉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红梅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玉田诉称,2014年4月10日,被告因急需用款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推托不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红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陈红梅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被告陈红梅向原告郭玉田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郭玉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从郭玉田处借走人民币200000¥1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0天,到期归还。借款人:陈红梅(签名、捺印),××。2014年4月10日”。原告自认,被告陈红梅出具借条十余天后,偿还原告10万元,并由被告陈红梅将借条中的借款金额修改为10万元。其余10万元借款被告陈红梅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陈红梅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红梅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借条可以认定,被告陈红梅向原告郭玉田借款200000元,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还款100000元,并修改了借条内容。故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数额应为1000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陈红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玉田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00元,由被告陈红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巍审 判 员 黄文文人民陪审员 郭珂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