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吕宁与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宁,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吕宁。被执行人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钟奕南。吕宁诉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吕宁于2015年1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至吕宁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代 红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