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肖奎与被执行人李希龙、刘云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奎,李希龙,刘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464号申请执行人:肖奎被执行人:李希龙被执行人:刘云涛申请执行人肖奎与被执行人李希龙、刘云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2013)建白民初字第04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给付部分欠款后,余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46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黄中发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