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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肖奎与被执行人李希龙、刘云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奎,李希龙,刘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464号申请执行人:肖奎被执行人:李希龙被执行人:刘云涛申请执行人肖奎与被执行人李希龙、刘云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2013)建白民初字第04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给付部分欠款后,余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46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黄中发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