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赵长林、李战伟、王金才、任东方、文新泽、刘付申、崔小国、聂义会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长林,李战伟,王金才,任东方,文新泽,刘付申,崔小国,聂义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20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赵长林,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搬运工人,户籍地河南省舞阳县莲花镇。原审被告人李战伟,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8月11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1月14日减刑释放。原审被告人王金才,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搬运工人,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原审被告人任东方,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魏集镇。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2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2010年3月12日减刑释放。原审被告人文新泽,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原审被告人刘付申,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原审被告人崔小国,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摩托车拉客,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22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11月12日减刑释放。原审被告人聂义会,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4月20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上述八名原审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3年5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均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赵长林、李战伟、王金才、任东方、文新泽、刘付申、崔小国、聂义会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雪基代理审判员 陈南春代理审判员 禤敏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黎明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