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南民初字第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存富与南通市图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存富,南通市图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南民初字第0342号原告刘存富。委托代理人王文娟,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图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白甸镇刘季村季舍七组。法定代表人周建国,南通市图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刘存富与被告南通市图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强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存富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图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存富诉称,原告系被告图强公司的职工,至目前为止,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合计14121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不予理睬。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412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图强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图强公司于2009年12月成立,注册资本508万元,一般经营项目为秸秆粉碎加工,生物固体燃料(涉及许可生产的除外)生产、销售。原告刘存富系被告图强公司雇佣的员工,为被告图强公司提供劳务,从事加工秸秆工作。截止2011年10月1日,被告图强公司共欠原告工资合计14121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周建国分别出具了欠条,其中欠条载明:今欠刘存富往年工资人民币壹万零叁佰元整(10300),周建国,2011.1/10;另有欠条载明:今欠刘存富2011.3-6月份工资人民币叁仟捌佰贰拾壹元整(3821),周建国,2011.1/10。2014年6月12日,被告给付原告1000元,余款未能给付。被告图强公司停产歇业后,原告多次追要劳动报酬未果,引起纠纷。另查明,2012年12月13日,被告图强公司已被南通市海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以上事实,有被告图强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被告法定代表人周建国出具的欠条,原告刘存富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刘存富在被告图强公司劳动,被告图强公司应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所欠原告的工资有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欠条予以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图强公司应及时支付拖欠原告的报酬,但被告图强公司已经支付的1000元应当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图强公司给付原告刘存富劳动报酬1312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刘存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刘存富负担11元,由被告图强公司负担142元(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3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袁慧剑代理审判员 刘兴海人民陪审员 李永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季洋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