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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执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鹏与李桂国侵权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李桂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执字第2090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男,199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桂国,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鹏与被执行人李桂国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3)红民初字第41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鹏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桂国应履行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鹏经济损失17000元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桂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鹏经济损失17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李桂国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红民初字第4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国起审 判 员  邵玉海代理审判员  张 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海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