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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阳民初字第16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郑长德与李光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长德,李光营,李雪美,周传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民初字第1600-2号原告郑长德,男,195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郑稼彬,男,1981年4月15日,住济南市。系原告之子。被告李光营,男,1970年9月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李雪美,女,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周传亮,男,196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庭在审理原告郑长德与被告李光营、李雪美、周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长德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长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长德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600元,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郑长德负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