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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经平民初字第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马祥根与江苏中瑞光伏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祥根,江苏中瑞光伏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经平民初字第0235号原告马祥根,无业。委托代理人刘连科,退休职工。被告江苏中瑞光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路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世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剑,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祥根与被告江苏中瑞光伏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祥根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中瑞光伏新材料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祥根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祥根撤回对被告江苏中瑞光伏新材料���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祥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