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许民终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高锋与被上诉人杨畔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高锋,杨畔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民终字第16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高锋,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畔明,男。上诉人李高锋因与被上诉人杨畔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3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高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高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李高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雅乐审 判 员 尤 薇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京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