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秦如星与雷金昌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如星,雷金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336号原告秦如星,男,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雷金昌,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如星诉被告雷金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秦如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如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如星负担。审判员 庞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付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