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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秦如星与雷金昌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如星,雷金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336号原告秦如星,男,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雷金昌,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如星诉被告雷金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秦如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如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如星负担。审判员  庞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付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