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成都敏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远刚、四川玉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敏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远刚,四川玉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敏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18号附71号。法定代表人陈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华明,四川尺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彭小芸,女,汉族,成都敏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511322198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远刚,男,生于1973年6月13日,汉族,农村居民,住仁寿县黑龙滩镇天桥村*组,身份证号码:5111211973********。原审第三人四川玉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少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灿东,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成都敏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远刚、原审第三人四川玉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敏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26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敏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成都敏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成都敏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家雄审判员 陈 燕审判员 唐丹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文雅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