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周合义与王自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自华,周合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自华。委托代理人:陈振宾,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合义。委托代理人:张岩,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王自华与被申请人周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菏牡民初字第29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自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不中止��判决执行。审 判 长 郭少华审 判 员 刘忠涛人民陪审员 顿钢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姜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