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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衡阳通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阳通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珠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衡阳通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狮子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建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继红,女。申请人衡阳通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30004220456166,出票日期2013年11月29日,到期��期2013年12月29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整,出票人为衡阳通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衡阳江东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衡阳通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有权依据本判决向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衡阳江东支行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衡阳通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若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本院起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罗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