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榆树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付晓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树农村商业银行,付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755号申请执行人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被执行人付晓明,地址弓棚镇。榆树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付晓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228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榆树农村商业银行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4榆民初字第2283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民代理审判员 张 湛代理审判员 佟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久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