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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246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洪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宁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