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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邹某女与邹某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36号原告邹某女,女,成年,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委托代理人谢有如,新干县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某男,男,成年,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女与被告邹某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邹某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聂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