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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闫秀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秀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50号罪犯闫秀英,又名闫小香,女,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鹿邑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5日作出(2006)周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秀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闫秀英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5日作出(2006)豫刑一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年10月18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闫秀英在执行期间,2009年4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1月5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闫秀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闫秀英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闫秀英因与其婆母罗某某不和而怀恨在心。2003年9月7日夜,被告人闫秀英从自己家中拿了一把铁锤到罗某某家,用铁锤将罗某某砸死,将李某甲、李某乙砸伤,经法医鉴定,罗某某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李某甲,李某乙均系轻伤。经审理查明,罪犯闫秀英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2013年4月、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9月累计表扬4次,2012年10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闫秀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秀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8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安桥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