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苏州瑞炯股权投资中心、苏州佳和商厦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苏州瑞炯股权投资中心;苏州佳和商厦有限公司;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林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春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瑞炯股权投资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车潇潇)。原审被告苏州佳和商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春国。原审被告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有枝。原审被告林春国。上诉人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3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常熟市,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借款纠纷的主合同约定由受托人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两份担保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应依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是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杨洁审 判 长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代理审判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