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袁玉霞与姚新海、赵金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玉霞,姚新海,赵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196-1号申请执行人:袁玉霞,女,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姚新海,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赵金莲,女,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1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姚新海、赵金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新海、赵金莲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新海、赵金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姚新海在江西宏鹰工程有限公司有保证金和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姚新海在江西宏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证金和工程款收入人民币10256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