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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立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案件名称

赵志勇、庞爱铧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志勇;庞爱铧;王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立保字第11号申请人赵志勇,男,1971年11月14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张继焕,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庞爱铧,男,汉族,1965年10月21日出生,住昆明市官渡区。被申请人:王翠芳,女,汉族,1966年1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本院于2015年2月210日受理了申请人赵志勇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庞爱铧、王翠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赵志勇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庞爱铧、王翠芳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67066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保函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庞爱铧、王翠芳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67066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继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喻呈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