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三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安徽艾特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安徽艾特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0026号原告: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友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开祥,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艾特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予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德龙,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诉被告安徽艾特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