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董琳等与梁秀珍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琳,高原,梁秀珍,董筠,马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234号申请执行人董琳,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原,女,1997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秀珍,女,193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筠,女,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奇,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关于董琳、董琳与梁秀珍、董筠、马奇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738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秀珍、董筠、马奇名下的银行存款一百二十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秀珍、董筠、马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梁秀珍、董筠、马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