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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晓英、隋意夫与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英。申请执行人隋意夫。被执行人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晓英、隋意夫与被执行人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2)乳城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7日立案依法执行,因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只交付2万元,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威海南海新区管委会的到期债权160万元,威海南海新区管委会已支付50万元,余款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威海南海新区管委会的存款66448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 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十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